9.1  单位工程竣工验收监理方案

适用范围:一般房屋建筑工程。

9.1.1  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基本工作流程

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基本工作流程如图9.1-1所示。

 

 

图9.1-1  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基本工作流程

9.1.2  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规定

(1) 分部(子分部)工程所含分项工程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

(2) 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

(3) 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等分部(子分部)工程关的安全及功能的检测和抽样检测结果应符合关规定。

(4) 观感质量应符合要求。

9.1.3  单位工程预验收

1.验收程序和组织

(1) 施工单位自检,合格后向建设单位、监理部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2) 建设单位或监理部组织施工单位项目经理、技术(质量)负责人、分包单位项目负责人、专业监理工程师等进

    行预验收。

(3) 建设单位代表及总监理工程师确认工程已具备工程竣工验收条件,并在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上签署关意见。

2.工程预验收主要工作

(1) 核查工程是否具备工程竣工验收的基本条件

1) 交付验收的工程,应合同、设计要求施工完毕,无漏项。

2) 规划、人防、消防、气象、电梯、节能、环保等相关部门已规定进行了专项工程验收,并已出具了认可文

   件或准许使用文件。

3) 施工单位已自检合格,并已向建设单位、监理部提交了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4) 建筑物室内及室外2m以内已清理完毕,施工垃圾已全部清运出场。

(2) 核查施工单位工程质量控制资料

工程质量控制资料具体内容参见工程所在地关资料整理统一用表。

(3) 核查施工单位工程安全及功能检测资料

工程安全及功能检测资料具体内容参见工程所在地关资料整理统一用表。

(4) 核查工程监理资料

1) 监理规划。

2) 监理实施细则。

3) 监理工程师通知单及回复单。

4) 旁站监理记录。

5) 其他与质量关的监理记录。

(5) 单位工程实体检查

1) 实测实量(验证) 

①检查范围及数量:室外部分及屋面全数检查;室内代表性的房间抽查10%,但不少于1间。住宅工程关分户验收

  规定抽查。检查点数实际情况确定。

②检查内容: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中可以进行实测实量的项目。住宅工程按有关分户验收规定。

2) 观感

①检查范围及数量:室外部分、室内及屋面全数检查。

②检查内容: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中可以进行外观检查的项目。住宅工程按有关分户验收规定。

9.1.4  单位工程竣工验收

1.验收程序和组织

(1) 建设单位负责向工程质量监督站申请工程竣工验收。

(2) 工程质量监督站审查工程竣工验收条件,并提出审核意见。

(3) 符合验收条件后,建设单位组织施工单位、项目监理部、设计单位、勘察单位和其他方面的专家参加工程竣

    工验收工作。工程质量监督站参加工程竣工验收工作,并审核参加工程竣工验收的人员资格和监督工程竣工

    验收程序。

2.验收会议

(1) 会议主持:建设单位主持工程竣工验收会议。

(2) 会议程序

1) 人员介绍及资格确认

①建设单位介绍参加竣工验收的各单位人员:建设单位(项目) 负责人、专家及专业人员;设计单位(项目)负责

  人、专家及专业人员;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专家及专业人员;监理单位(项目)负责人、专家及专业人员。

②质量监督单位介绍竣工验收监督机构人员。

③质量监督人员查验各质量责任主体人员资格。

2) 建设单位主持人对验收人员分组

①资料检查组(1组):确定组长、组员。

②现场实体检查组(工程规模、专业分若干组):确定组长、组员。

3) 验收

各小组照分工分别对资料和实体进行检查,质量监督人员随各小组进行监督。检查结束后对发现的问题进行汇总。

4) 各质量责任主体分别介绍情况,并提出验收意见。

①施工单位:介绍施工单位履约、施工单位执行设计文件、规范标准、内部质量控制等方面的情况,并提出验收意  

  见。

②监理单位:介绍施工单位工程合同履约情况和在工程建设各个环节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

  况,并提出验收意见。

③勘察单位:介绍勘察设计与实地检查情况,并提出验收意见。

④设计单位:介绍施工单位执行设计文件情况,并提出验收意见。

⑤建设单位:介绍各单位履约情况,并提出验收意见。

5) 各检查小组汇报检查情况,提出需要整改的问题。

6) 各质量责任主体协商形成经验收组人员签署的工程竣工验收意见。

       当参与工程竣工验收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不能形成一致意见时,应当协调提出解决的方

       法,待意见一致后,重新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7) 质量监督人员发表监督意见

       验收监督小组负责人对验收组织形式、验收程序、验收标准的执行情况、质量验收结果发表验收监督意

       见,并对检查发现问题的整改要求发表意见。

8) 建设单位主持人宣布验收会议结束。

3.非正常验收

当建筑工程质量不符合要求时,应下列规定进行处理:

(1) 经返工重做或更换器具、设备的检验批,应重新进行验收。

(2) 经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鉴定能够达到设计要求的检验批,应予以验收。

(3) 经资质的检测单位鉴定达不到设计要求、但经原设计单位核算认可能够满足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检验批,

    可予以验收。

(4) 经返修或加固处理的分项、分部工程,虽然改变外形尺寸但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可技术处理方案和协商

    文件进行验收。

4.禁止验收

通过返修或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的分部工程、单位(子单位)工程,严禁验收。

9.1.5  备案

(1) 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后,由建设单位负责办理工程竣工备案手续。

(2) 项目监理部配合建设单位做好备案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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