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5  塔吊拆装、使用监理实施细则

适用范围:适用于采用混凝土基础的塔吊。

10.5.1工程概况

 (略)。

10.5.2施工准备

监理要点:

(1)核查安装、拆卸单位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及安装、拆卸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

(2)审核施工方案

需要审核的施工方案包括塔吊基础施工方案;塔吊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安装、拆卸工程生产安全事

故应急救援预案。审核时应注意:

1) 塔吊基础施工应符合塔吊使用说明书的要求,对具体的使用场地的地基承载力要进行验算。

2) 塔吊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及安装、拆卸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由安拆单位编制,并经安

   拆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批。安拆单位编制的施工方案应报总包单位程序审批。

3) 其他:同“2.1  施工准备阶段监理实施细则”中相关部分内容。

(3)核查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安装使用说明书、登记备案等

   安全资料。

(4)核查施工单位与塔吊安拆单位的合同。

(5)机具设备检查

拆装作业中配备的起重机、运输汽车等辅助机械,应状态良好,技术性能应能保证拆装作业的需要。

(6)作业条件检查

1) 安装与拆除前,安装单位应组织安装人员认真熟悉塔吊的使用说明书、技术性能等,防止安装过程中出现

   差错。

2) 安装前,施工单位应组织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安装单位等关人员对混凝土基础进行验收,符合下列条件

   后方可使用:

①混凝土强度等级不低于C35。

②基础表面平整度允许偏差为1/1000。

③埋设件的位置、标高和垂直度以及施工工艺符合出厂说明书要求。

3) 安装前,安装单位应对所安装起重机检查下列事项:

①起重机的各机构、各部位、结构焊缝、重要部位螺栓、销轴、卷扬机构和钢丝绳、吊钩、吊具以及电气设

  备、线路等进行检查,以排除隐患。

 

②对自升塔吊顶升液压系统的液压缸和油管、顶升套架结构、导向轮、顶升撑脚 (爬爪) 等进行检查,及时处

  理存在的问题。

③对采用旋转塔身法所用的主副地锚架、起落塔身卷扬钢丝绳以及起升机构制动系统等进行检查,确认无误后

  方可使用。

4) 安装与拆除时,现场的电源电压、运输道路、作业场地等应具备安装与拆除作业条件。

10.5.3塔吊基础施工

  (略)。

10.5.4塔吊安装与拆除

1.塔吊安装与拆除操作要点

(1)塔吊拆装、升降、附着锚固等程序及方法应符合塔吊使用说明书的具体规定。

(2)塔吊拆装、升降、附着锚固、检验与调试应符合《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 (JGJ 33) 的规定。

(3)塔吊拆装

1) 起重机的拆装作业应在白天进行。当遇大风、浓雾和雨雪等恶劣天气时,应停止作业。在拆装作业过程

   中,当遇天气剧变、突然停电、机械故障等意外情况,短时间不能继续作业时,必须使已拆装的部位达到

   稳定状态并固定牢靠,经检查确认无隐患后,方可停止作业。

2) 指挥人员应熟悉拆装作业方案,遵守拆装工艺和操作规程,使用明确的指挥信号进行指挥。所参与拆装作

   业的人员,都应听从指挥,如发现指挥信号不清或错误时,应停止作业,待联系清楚后再进行。

3) 拆装人员在进入工作现场时,应穿戴安全保护用品,高处作业时应系好安全带,熟悉并认真执行拆装工艺

   和操作规程,当发现异常情况或疑难问题时,应及时向技术负责人反映,不得自行其是,应防止处理不当

   而造成事故。

4) 在拆装上回转、小车变幅的起重臂时,应根据出厂说明书的拆装要求进行,并应保持起重机的平衡。

5) 采用高强度螺栓连接的结构,应使用原厂制造的连接螺栓,自制螺栓应质量合格的试验证明,否则不得使

   用。连接螺栓时,应采用扭矩扳手或专用扳手,并应装配技术要求拧紧。

6) 安装起重机时,必须将大车行走缓冲止挡器和限位开关碰块安装牢固可靠,并应将各部位的栏杆、平台、

   扶杆、护圈等安全防护装置装齐。

(4)塔吊升降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升降作业过程,必须专人指挥,专人照看电源,专人操作液压系统,专人拆装螺栓。非作业人员不得登上

   顶升套架的操作平台。操纵室内应只准一人操作,必须听从指挥信号。

2) 升降应在白天进行,特殊情况需在夜间作业时,应充分的照明。

3) 风力在四级及以上时,不得进行升降作业。在作业中风力突然增大达到四级时,必须立即停止,并应紧固

   上、下塔身各连接螺栓。

4) 顶升前应预先放松电缆,其长度宜大于顶升总高度,并应紧固好电缆卷筒。下降时应适时收紧电缆。

5) 升降时,必须调整好顶升套架滚轮与塔身标准节的间隙,并应规定使起重臂和平衡臂处于平衡状态,并将

   回转机构制动住,当回转台与塔身标准节之间的最后一处连接螺栓 (销子) 拆卸困难时,应将其对角方向

   的螺栓重新插入,再采取其他措施。不得以旋转起重臂动作来松动螺栓(销子)。

6) 升降时,顶升撑脚(爬爪)就位后,应插上安全销,方可继续下一动作。

7) 升降完毕后,各连接螺栓应规定扭力紧固,液压操纵杆回到中间位置,并切断液压升降机构电源。

(5)起重机的附着锚固

1) 起重机附着的建筑物,其锚固点的受力强度应满足起重机的设计要求。附着杆系的布置方式、相互间距和

   附着距离等,应出厂使用说明书规定执行。变动时,应另行设计。

2) 装设附着框架和附着杆件,应采用经纬仪测量塔身垂直度,并应采用附着杆进行调整,在最高锚固点以下

   垂直度允许偏差为2/1000。

3) 在附着框架和附着支座布设时,附着杆倾斜角不得超过10°。

4) 附着框架宜设置在塔身标准节连接处,箍紧塔身。塔架对角处在无斜撑时应加固。

5) 塔身顶升接高到规定锚固间距时,应及时增设与建筑物的锚固装置。塔身高出锚固装置的自由端高度,应

   符合出厂规定。

6) 起重机作业过程中,应经常检查锚固装置,发现松动或异常情况时,应立即停止作业,故障未排除,不得

   继续作业。

7) 拆卸起重机时,应随着降落塔身的进程拆卸相应的锚固装置。严禁在落塔之前先拆锚固装置。

8) 遇六级及以上大风时,严禁安装或拆卸锚固装置。

9) 锚固装置的安装、拆卸、检查和调整,均应专人负责,工作时应系安全带和戴安全帽,并应遵守高处作业

   关安全操作的规定。

(6)起重机内爬升

1) 内爬升作业应在白天进行。风力在五级及以上时,应停止作业。

2) 内爬升时,应加强机上与机下之间的联系以及上部楼层与下部楼层之间的联系,遇故障及异常情况,应立

   即停机检查,故障未排除,不得继续爬升。

3) 内爬升过程中,严禁进行起重机的起升、回转、变幅等各项动作。

4) 起重机爬升到指定楼层后,应立即拔出塔身底座的支承梁或支腿,通过内爬升框架固定在楼板上,并应顶

   紧导向装置或用楔块塞紧。

5) 内爬升塔吊的固定间隔不宜小于3个楼层。

6) 对固定内爬升框架的楼层楼板,在楼板下面应增设支柱做临时加固。搁置起重机底座支承梁的楼层下方两

   层楼板,也应设置支柱做临时加固。

7) 每次内爬升完毕后,楼板上遗留下来的开孔,应立即采用钢筋混凝土封闭。

8) 起重机完成内爬升作业后,应检查内爬升框架的固定、底座支承梁的紧固以及楼板临时支撑的稳固等,确

   认可靠后,方可进行吊装作业。

(7)起重机检验与调试

   起重机安装过程中,必须分阶段进行技术检验。整机安装完毕后,应进行整机技术检验和调整,各机构动

   作应正确、平稳、无异响,制动可靠,各安全装置应灵敏效;在无载荷情况下,塔身和基础平面的垂直度

   允许偏差为4/1000,经分阶段及整机检验合格后,应填写检验记录,经技术负责人审查签证后,方可交付

   使用。

2.监理要点

(1)巡视检查塔吊拆装、升降、附着锚固等程序、方法是否符合施工方案要求,无安全隐患等。

(2)检查塔吊安拆期间的安全防护情况。

(3)核查塔吊安装单位的专业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否在岗。

(4)核查塔吊安装、拆卸特种作业人员上岗资格。

10.5.5塔吊检测、验收、备案

1.检测、验收、备案程序

(1)安装单位自检合格后,总包单位应委托资质的专业检测单位对塔吊进行检测。

(2)检测合格后,总包单位应组织出租单位、安装单位、监理单位等对塔吊进行验收。

(3)验收合格后,总包单位应主管部门的要求进行备案。

2.检测的主要项目

(1)基本要求:起重机与建筑物之间等的安全距离、起重机之间的最小架设距离、自由端高度、超年限性能与

   结构应力测试。

(2)基础:基础制作应符合说明书要求或专项基础设计方案。

(3)结构件:主要结构状况、塔身轴心线对支承面的侧向垂直度。

(4)吊钩:吊钩标记和防脱钩装置、滑轮防跳绳装置。

(5)行走系统:行走限位装置、轨道终端缓冲装置。

(6)起升系统:高度限位器、力矩限位器。

(7)回转系统:回转限制装置、小车断绳保护装置、小车变幅限位、小车断轴保护装置、小车缓冲装置及端部

   挡架。

(8)顶升系统:爬爪、支承座及防脱装置状况齿轮齿条爬升上下限位器。

(9)电气系统:专用电源箱、安装高度与距离、接地装置及接地电阻。

3.塔吊验收资料(安全资料) 

(1)租赁合同。

(2)生产厂家特种设备制造(生产)许可证、出厂合格证、监督检验合格证书、安装使用说明书、首次出租前或

   首次安装前登记备案证明。

(3)塔吊基础施工方案。

(4)塔吊基础施工记录及验收资料。

(5)安装、拆卸合同。

(6)安装、拆卸单位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

(7)安装、拆卸施工方案及安装、拆卸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8)安装工程验收资料。

(9)检测合同。

(10)检测单位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检测人员操作资格证书。

(11)检测合格证明。

(12)使用单位验收手续。

(13)使用单位安全管理制度及安全操作规程。

(14)起重机械司机及起重信号司索工。

(15)验收合格后使用前的备案证明。

4.监理要点

(1)核查塔吊检测单位资质及人员资格。

(2)见证塔吊检测过程。

(3)参与塔吊的验收工作。

(4)核查塔吊登记备案、检测、验收及使用备案手续,手续齐全后方可同意使用。

10.5.6塔吊使用期间安全管理

巡视检查要点:

(1)起重信号工、起重司机、司索工等特种作业人员应当经建设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

   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2)每月或连续大雨后,应及时检查混凝土基础是否不均匀的沉降。

(3)应保持起重机上所安全装置灵敏效,如发现失灵的安全装置,应及时修复或更换。所安全装置调整后,应

   加封(火漆或铅封)固定,严禁擅自调整。

(4)起重机在无线电台、电视台或其他强电磁波发射天线附近施工时,与吊钩接触的作业人员,应戴绝缘手套

   和穿绝缘鞋,并应在吊钩上挂接临时放电装置。

(5)当同一施工地点有两台以上起重机时,应保持两机间任何接近部位(包括吊重物)距离不得小于2m。

(6)起动前重点检查项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金属结构和工作机构的外观情况正常。

2) 各安全装置和各指示仪表齐全完好。

3) 各齿轮箱、液压油箱的油位符合规定。

4) 主要部位连接螺栓无松动。

5) 钢丝绳磨损情况及各滑轮穿绕符合规定。

6) 供电电缆无破损。

(7)送电前,各控制器手柄应在零位。当接通电源时,应采用试电笔检查金属结构部分,确认无漏电后,方可

   上机。

(8)作业前,应进行空载运转,试验各工作机构是否运转正常,无噪声及异响,各机构的制动器及安全防护装

   置是否效,确认正常后方可作业。

(9)起吊重物时,重物和吊具的总重量不得超过起重机相应幅度下规定的起重量。

(10)应根据起吊重物和现场情况,择适当的工作速度,操纵各控制器时应从停止点(零点)开始,依次逐级增加

    速度,严禁越挡操作。在变换运转方向时,应将控制器手柄扳到零位,待电动机停转后再转向另一方向,

    不得直接变换运转方向、突然变速或制动。

(11)在吊钩提升、起重小车或行走大车运行到限位装置前,均应减速缓行到停止位置,并应与限位装置保持一

    定距离(吊钩不得小于1m,行走轮不得小于2m)。严禁采用限位装置作为停止运行的控制开关。

(12)动臂式起重机的起升、回转、行走可同时进行,变幅应单独进行。每次变幅后应对变幅部位进行检查。允

    许带载变幅的,当载荷达到额定起重量的90%及以上时,严禁变幅。

(13)提升重物,严禁自由下降。重物就位时,可采用慢就位机构或利用制动器使之缓慢下降。

(14)提升重物做水平移动时,应高出其跨越的障碍物0.5m以上。

(15)对于无中央集电环及起升机构不安装在回转部位的起重机,在作业时,不得顺一个方向连续回转。

(16)装上、下两套操纵系统的起重机,不得上、下同时使用。

(17)作业中,当停电或电压下降时,应立即将控制器扳到零位,并切断电源。如吊钩上挂重物,应稍松稍紧反

    复使用制动器,使重物缓慢地下降到安全地带。

(18)采用涡流制动调速系统的起重机,不得长时间使用低速挡或慢就位速度作业。

(19)作业中如遇六级及以上大风或阵风,应立即停止作业,锁紧夹轨器,将回转机构的制动器完全松开,起重

    臂应能随风转动。对轻型俯仰变幅起重机,应将起重臂落下并与塔身结构锁紧在一起。

(20)作业中,操作人员临时离开操纵室时,必须切断电源,锁紧夹轨器。

(21)起重机载人专用电梯严禁超员,其断绳保护装置必须可靠。当起重机作业时,严禁开动电梯。电梯停用

    时,应降至塔身底部位置,不得长时间悬在空中。

(22)作业完毕后,起重机应停放在轨道中间位置,起重臂应转到顺风方向,并松开回转制动器,小车及平衡重

    应置于非工作状态,吊钩宜升到离起重臂顶端2~3m处。

(23)停机时,应将每个控制器拨回零位,依次断开各开关,关闭操纵室门窗,下机后,应锁紧夹轨器,使起重

    机与轨道固定,断开电源总开关,打开高空指示灯。

(24)检修人员上塔身、起重臂、平衡臂等高空部位检查或修理时,必须系好安全带。

(25)在寒冷季节,对停用起重机的电动机、电器柜、变阻器箱、制动器等,应严密遮盖。

(26)动臂式和尚未附着的自升式塔吊,塔身上不得悬挂标语牌。

10.5.7相关法规、标准

(1)《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建设部令第166号) 。

 (2)《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 (JGJ 33) 。

}